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0 浏览次数:1926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市场,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护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令第2 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凡建设工程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 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  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适用《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指导意见》。
        第六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实施应实行总承包招标,投标资质的要求须符合《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系统集成和施工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设[2002]971号)的规定。
        第七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国家和省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三)工程总投资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昆明市1亿元以上的项目);
        州、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范围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具体制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管理权限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勘察设计招标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招标人资格、招标条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进行备案;
        (三)负责对参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的投标人资格进行核实并备案;
        (四)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五)监督招标投标承诺及合同的订立、履行;
        (六)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参加投标。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和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参加投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备《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云建建[2003]206号)要求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九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有权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
         (二) 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
         (三)投标须知:写明投标文件送达的地点及截止时间,数量及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招标文件的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四)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五)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六)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及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七)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八)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未中标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九)投标报价要求;
(十)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十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二) 拟签定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求;
(十三)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应按《云南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云建建〔2003〕1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内容以书面方式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一般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一般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勘察设计招标的,一般不少于20日。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
        (一)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见附件);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信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四)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投标书;
        (六)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地点送达投标书;
        (七)招标人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
        (八)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文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要求执行。
        (十二)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按标书要求对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十三)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给予登记。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 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境外或省外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应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 [2002]10号)及《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164)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三十三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同专业不同资质级别的勘察设计单位联合体,资质按低级别勘察设计单位等级和范围认定。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三十四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在资格预审时,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单位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二)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文件或授权证明文件;
        (三)单位成立时间、简历、技术力量、专业情况及主要技术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的主要工程业绩及勘察、设计质量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以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非建筑工程的投标文件按招 标文件及其相应行业规定要求的深度进行编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单位自行编制。投标文件中的图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签章(装饰投标除外),加盖单位出图专用章。图纸上的上述签章在投标时应予密封。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数量为效果图一套,其它资料一般不少于五套。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工作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我省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抗震、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对勘察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特色等进行综合评 定,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勘察设计方案。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七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四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 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 无加盖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出图专用章的;
        (四) 无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签章的;
(五)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六)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七)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 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六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给予每个未中 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根据编制投标文件工作量的大小和难易程度合理确定,一般给予每个投标人的补偿金额不应低于该工程勘察费或设计费的 5%?10%。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支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五十九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相应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六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六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六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 罚 则

第 六十三条  凡在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本机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建设〔2001〕799号)同时废止。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点击排行
 
更多>>名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