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16万将新房交给私人装修 实际造价仅为7万

发布日期:2014-01-10 浏览次数:619
经朋友介绍,在国外做生意的陈婷将房子交给私人装修。1年后回国验收时,陈婷不满意。协调未果之下,陈婷起诉至法庭,要求判决双方

经朋友介绍,在国外做生意的陈婷将房子交给私人装修。1年后回国验收时,陈婷不满意。协调未果之下,陈婷起诉至法庭,要求判决双方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方退还16万元装修款并赔偿损失。

陈婷在海南海口滨江西路一小区买了一套房子。2011年7月,她通过朋友介绍,找了一个叫周韵的女子给自己装修房子。当时,陈婷人在国外做生意,就和周韵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系,指定了装修材料,让周韵先购买材料开始装修,之后再补签合同。2011年7月至11月间,陈婷先后将16万元装修款汇入周韵账户。
2013年8月,陈婷回国验收时发现,装修还没完成同时也不满意装修质量。经过商量,周韵同意加紧赶工。之后,陈婷与周韵补签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周韵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对房子进行装修,保证工程质量为优良,并对工期等进行了约定。装修基本完成时,陈婷还是很不满意,于是,两人起了纠纷。
随后,陈婷以周韵不具备室内装修施工资质为由,起诉至海口美兰法院,要求判决装修合同无效,退还16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周韵称,她与陈婷之间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家庭室内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范畴,承揽合同主体没有限制。因此,两人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她只需退还剩余的工程款6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装修进行鉴定,只有部分墙面符合要求。同时,周韵工程施工的完成量造价(含人工费)为7万余元。

美兰法院认为,陈婷与周韵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属建设工程范畴。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构成要件,属建设工程合同。根据相关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周韵系未取得建筑工程资质的自然人,其与陈婷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应相互返还。周韵明知自己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而与陈婷签订合同,应承担主要责任。陈婷明知道周韵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而委托其进行室内装修工程,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海口美兰法院判定周韵对工程不合格造成的6.5万元损失承担70%责任,陈婷承担30%的责任,判决周韵返还工程款近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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