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7 浏览次数:2463
昆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了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作业机构建设。

    涉及本市跨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全市性重要水源区人工增雨作业等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和协调。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财政、公安、民政、农业、林业、水务、烟草、保险等相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相关资料,并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的勘测、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处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事故。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第八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及时开展作业:

    (一)出现干旱或者预计旱情持续加重;

    (二)库塘蓄水严重不足;

    (三)可能出现危害农作物的冰雹天气;

    (四)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森林长期处于高火险等级时段;

    (五)因天气气候因素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六)其他确实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十条 按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在完成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确定的公益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专项服务。

    第十一条 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局规划,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经审核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 本市重要供水水源区应当设置常态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实施常态化人工增雨作业,保障工农业发展及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设备(装置、设施)采购、转让、运输、存储、年检、报废和销毁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弹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作业弹药存储、使用和配发登记、管理制度。

    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和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不得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和在作业影响区域张贴等方式向社会发布作业公告。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公告应当明确作业的目的、时段、区域、工具及残留物的处理方式等内容,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作业空域和作业时段申请,并在批准的空域和时段内作业,在作业时应当对空中进行观察,确保作业安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飞行器或者收到飞行管制部门发出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应当立即中止作业。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宜作业的天气条件;

    (二)作业空域和作业时段已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三)作业点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的通讯畅通;

    (四)作业设备性能良好,符合使用要求;

    (五)指挥和作业人员到位;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作业单位应当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时处置发生的安全事故。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作业单位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逐级上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巡检,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未排除的,应当责令作业单位停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整记录作业时间、方位、用弹型号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员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制定考核制度,加大人员培训力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昆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由于气候异常,水资源短缺和气象灾害频发严重影响了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有效应对“水危机”和各类气象灾害,我市通过人工 影响天气工作(以下简称人影工作)大力开发空中水资源、保护工农业生产、防御气象灾害受到全市人民、企业和社会的好评。由于人影工作涉及多行业、多部门, 关系到作业人员、周边民众和航空飞行安全,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但这些条例、规 章规定较为原则,缺少严重缺水和气象灾害频发地区的具体规定,难以适应昆明当前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形势。随着新昆明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 缺水和气象灾害频发问题将更加突出,急需人影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云南省其他州市已纷纷启动了人工影响天气立法工作,为了在云南省“桥头堡”建设发展 中抢占先机,及时出台《昆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编制过程

    昆明市气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及国家、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和规范,开展《昆 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经书面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网上公示,举行重大决策听证会,征求了市人大农工委意见,并提交了市政 协进行政治协商,最终形成了《昆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条文概述

    本送审稿共二十五条,分为五个部分,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对人影工作作出规定。

    (一)第一至第三条对人影工作的目的、意义、上位法依据、适用范围、定义等内容作出规定。

    (二)第四至第七条对市、县两级政府在人影工作的职责和人影基地建设作出规定,明确政府是人影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从组织领导、机制建设、经费安排等方面保障人影工作顺利开展。

    (三)第八至第十五条对人影工作计划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作业点建设、安全规范作出规定,在确保航空飞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方面提出比上位法更高的要求。

    (四)第十六至第二十五条对人工影响天气人员、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生效时间作出昆明本地化规定。

    四、本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建立健全政府人影工作领导机构

    据研究显示,昆明市水资源短缺和用水量急剧增长的矛盾将长期存在,人工影响天气将成为一项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这项工作关系到全市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用水和防灾减灾,涉及10个相关部门,必须由政府站在全局管理的高度加强领导、协调。

    因此送审稿第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作业单位、机构建设,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规定了相关部门配合人影工作的职责

    人影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必不可少。因此送审稿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财政、公安、民政、 农业、林业、水务、烟草、保险等相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相关资料,并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 响天气工作”。

    (三)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人影工作既是一项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又需要较大灵活性。由政府决定人影工作计划,气象主管机构掌握具体作业时机,有利于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送审稿第九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及时开展作业”,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权限赋予气象主管机构。

    (四)规定了昆明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规划衔接

    上位法规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布局规划的原则,在昆明市的落实则需要与昆明市整体规划相衔接。

    因此送审稿第十一条规定,“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局规划”,确保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建设相关程序合法完善。

    (五)明确常态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建设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影工作,在城重要供水水源区设置常态化人工增雨基地,能够抓住每次最佳作业时机,及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有效增加水源地库塘蓄水,防御气象灾害。

    因此送审稿第十三条规定,“本市重要供水水源区应当设置常态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把常态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提高到与道路桥梁、输水管网、电力线路同样的公共基础设施地位,以保障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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