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4-11-12 浏览次数:3992
云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云建建〔2014〕472号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民经济投资效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 过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 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及分解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处,城市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市政工程检测站。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市建设处,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市政工程检测站。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责任单位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配合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省市政工程检测站)

4.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处,城市建设处,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市政工程监测站,省城镇建设档案室。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5.加 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 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责任单位: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配合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市政工程检测站)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配合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市政工程监测站)

2.开展全面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包括勘察、设计)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责任单位: 建筑市场监管处;配合单位:勘察设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市政工程监测站)

3.严 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 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责任单位: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配合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市政工程检测站)

4.建 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 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 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配合单位:勘察设计处,城市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市政工程检测站)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处,城市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市政工程检测站。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2.加 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 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处,城市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市政工程检测站。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3.突 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工程实体质 量突出问题治理,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市建设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市政工程检测站。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4.进 一步发挥监理作用。鼓励我省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监理单位 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 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吸引国际、国内先进的工程咨询企业进入我省工程监理市场,与我省监理单位开展合资合作, 带动我省监理队伍整体水平提升。(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配合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市政工程检测站)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加 强政策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扶持建筑构件部品设计和生产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生产能力。鼓励新建政府投资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建的住宅 工程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同时,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出台减免相应税费、给予财政补贴、拓展市场空间等激励政策,为推动建筑产 业现代化提供动力。力争2015年底,我省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化的建筑构件部品生产企业和一定比例的建筑采用现代化方式建造。 (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配合单位:法规科技外事处,标准定额处,勘察设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市政工程检测站)

2.实 施技术推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并加以推广;要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 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要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技术,鼓励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等单位,积极采用绿色 建筑新技术与新产品。(责任单位:法规科技外事处;配合单位:标准定额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3.强化监管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并严格监督执行,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配合单位:标准定额处,勘察设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市政工程检测站)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总体要求,实施诚信体系建设。20156月底前完成云南省工程建设企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2015年底前基本建成云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真正实现全省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配合单位:法规科技外事处,标准定额处,勘察设计处,城市建设处,质量安全监管处,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建设信息中心,省市政工程检测站)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 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 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 培训、持证上岗。(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配合单位: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省市政工程检测站)

2.完 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 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配合单位:质量安全监管处,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省市政工程检测站)

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推进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加强劳务人员的组织化管理。(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配合单位: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省市政工程检测站)

三、工程质量治理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9月)。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9月下旬成立本地区工程质量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工作。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101日以前将本地区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10—20166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其中,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并定期和不定期对有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进行督察。省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每半年各对各州(市)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7—8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工程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根据各州(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总结,研究制定我省工程质量治理长效机制。

四、工程质量治理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1.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云南省工程质量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由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郭五代任组长,副厅长周鸿、总工程师郭敏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建筑市场监管处,由陈光瑜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勘察设计处、标 准定额处、城市建设处、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法规科技外事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省市政工程检 测站等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工程质量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日常工作。

在 全省工程质量治理行动抽查和督导检查阶段,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要按照职责和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应适时做好相 关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各责任单位应加强与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沟通,积极做好工程质量治理工作业务咨询、指导和监督。 

2.各 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 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主要责任处(科、站、办)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整合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力量,形成督查合力,制定切 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行动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阶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人员、经费、交通等方面全力提供支持,为本地区工程质量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提供基础保障。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督

各 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领导、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 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指导和监督,定 期对各州(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汇总各州(市)开展工程治理行动的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三)积极引导,加大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工程质量治理动员部署、组织行动、总结分析等各个阶段,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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