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13-09-06 浏览次数:10050
  1. 正常照明的电源故障时使用的照明,包括应急疏散照明,高危险工作区域照明和备用照明。正常供电时应急灯准备以应急模式工作的状态,一旦正常供电故障,灯具立即转换成应急工作状态,高危险工作区域应急照明的反应时间不大于0.25s。
  2. 应急装置内的荧光灯不应借助QB2276规定的启辉器来启动应急模式,应急灯的光源控制装置和内部的控制元器件应符合GB19510.3,GB19510.4,GB19510.8的要求。
  3. 灯具外部应标上光源,蓄电池的额定电压标记和防护等级符号,说明书中应注明使用时的详细步骤及光源和蓄电池详细情况,当达不到额定应急时间时应更换蓄电池,蓄电池的设计寿命不得低于4年。
  4. 灯的内部保护装置必须是绝缘材料,具有防触电保护。
  5. 灯具应设有宽电压保护和过充过放保护装置,部件的故障不会引起其他部件的故障,需有故障引起电流过大的保护装置,电器的连接应该是永久性的或者有防止意外断开的保护装置。
  6. 根据设计的灯具防护等级能达到耐久,耐火,防摔,防水,防尘,防爆等性能,有相关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单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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