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02-10 浏览次数:854
  为了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的规定,现将我厅研究起草的《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2年1月18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邮箱:wanglih2720@sina.com
  电话:0871—4321971(传真)
  邮编:650228
  联系人:王丽华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市政工程设计质量,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内从事市政工程设计(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工程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包括城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风景园林及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热力网工程、轨道工程等。
  第四条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范围的工程设计。
  (二)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市政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工程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设计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工程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工作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工程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市政工程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设计项目,在下列情形下,经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市政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条  工程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一)填写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指定的相关媒体发布招标信息;
  (三)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
  (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受理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
  (五)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经公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八)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依据、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资格审查方式、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联系方式等。
  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设计招标可以实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审查文件。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审查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审查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应参照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组织专业人员并进行评审。资格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情况。如果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审查条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审查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二、附件三并根据具体工程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严格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并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少于20日,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应当延长编制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如果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影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先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后,开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工程设计投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工程设计投标活动;
  (二)省外设计单位已办理入滇备案手续;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均符合上述要求。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的法人基本账户划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全省统一的市政工程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项目设计有关的主导专业、经济专业专家。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和5人以上单数组成。
  (三)大型且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市政工程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专家须独立完整阅读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给予公正评分,并书面陈述评分理由。
  工程设计评标应当遵照本办法附件三进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设计评标,应当以投标书中技术文件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的能力为依据,确定评标分值比例进行综合评定。投标书中技术部分的优劣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于85%;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费用等商务部分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过15%。
  评标方法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六条  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的主导专业的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记录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对于带设计方案投标,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由投标人进行述标。
  (五)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或书面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投标人到场或书面解释或澄清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也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六)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或有其他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没有签字或盖章的;
  (二)技术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出图专用章或技术业务专用章的;
  (三)已实施注册制度的专业未在图纸上加盖主导专业负责人注册师印章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强制性要求的;
  (五)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收费标准浮动范围的;
  (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不具有独立资质的分院投标等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如为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
  (九)主要注册人员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十)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二)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0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审结果及废标原因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工程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设计收费在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内可以上下浮动20%。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若有其他设计收费,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第三十四条  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
  (三)经济补偿费用不得从中标单位的设计费中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招标人若要使用未中标投标人的设计方案,也必须征得对应投标人书面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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