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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登记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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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1286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登记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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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3-03-22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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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l号文件)规定: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免税。 对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出口企业除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还要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以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应向税务机关附送哪些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应按月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单证资料:

(1)出口货物报送单(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3)出口发票;
(4)属于委托出口的还需附送“代理出口证明:
(5)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应按季汇总,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季度申报表》,并附送以下资料:
(1)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本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2)已纳税税单复印件;
(3)县级税务机关已审核签章的本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第四联及所对应单证资料;
(4)尚缺有关出口退税单证资料的,应同时附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缺出口单证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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