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
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13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以下简称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选矿厂安全监管,提高选矿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选矿厂本质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选矿厂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
为有效推动选矿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彻底摸清我省选矿厂底数,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包括外购矿石和尾矿进行选矿的浮选、磁选、磁化焙烧磁选、重选、电选、化学选(氰化法提金、 酸浸-沉淀-浮选、离析-浮选处理氧化铜矿等)、拣选擦洗等工艺的选矿厂,以及煤炭洗选厂。要彻底摸清选矿厂数量、基本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尾矿堆存情况、周边影响情况、主要危害因素及危险源情况。各选矿厂企业要认真填写《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现状调查表》(见附件1)和《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报属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各选矿厂填报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后,报州(市)安全监管局;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统计汇总后,报省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
二、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各选矿厂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岗位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强化作业现场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原则,将选矿厂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深入分析本地区选矿厂现状,认真研究安全生产监管对策措施,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切实加强选矿厂专项检查和定期督查,督促企业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辖区内所有选矿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各类证照是否合法有效、安全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警示是否设置、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完善、厂区厂房是否存在地基沉陷、料场设置是否合理、矿石堆存是否安全、化学药剂管理是否规范、有毒有害气体管线设置是否规范、高空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以及危险源(点)防控措施是否到位、厂区周边是否存在滑坡体、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等方面,做到对每个环节、每个车间、每套设备、每个班组、每个员工检查到位,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于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一方面要按照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网络填报工作要求认真组织网上申报;另一方面要依法停产整顿,挂牌整改,跟踪督查,确保整改到位。要特别加大汛期安全大检查工作力度,完善厂区防洪设施,确保各选矿厂安全度汛。
四、扎实抓好选矿厂整顿关闭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为前提,改善安全条件为立足点,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整顿关闭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工艺落后、产能低下的选矿厂,有效规范选矿厂生产经营秩序。对于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粗放、生产能力低下且环境污染严重、存在重大隐患、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和无有效排尾设施的选矿厂,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坚决予以淘汰。对于无照生产经营、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无法整改的选矿厂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五、强化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规定,选矿厂建设要遵循安全条件论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编制和审批、试生产、竣工验收安全评价、竣工验收审批等程序,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做到选矿厂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地、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选矿厂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防止先天不足。对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选矿厂,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完善。
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以36号令施行时间(2011年2月1日)为界限,施行时间之后立项建设的选矿厂项目,严格按照36号令的要求执行;施行时间之前立项并已建成的选矿厂,选矿厂企业应当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选矿厂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工作,除国家负责以外的,我省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负责范围:1.国有、国有控股企业;2.外商独资企业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含港资、澳资、台资企业);3.生产规模按矿石处理量划分(见附件3)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选矿厂。州(市)级负责范围:生产规模按矿石处理量划分为小型的选矿厂。
选矿厂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选矿厂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申请表(见附件4);2.企业法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厂区平面布置图及建设情况报告;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情况;7.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8.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情况;9.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0.安全操作规程;1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证明材料;12.工伤保险证明材料和被保险人员名单;1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及名单;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5.选矿厂主要设备配置清单;16.厂区和厂区周边危险源分析及采取的防范措施;17.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18.近三年来事故情况说明;19.其他有关资料。
对于提供资料齐全的选矿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选矿厂企业出具云南省选矿厂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证。
六、全力推进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各选矿厂企业要立即启动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将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系,与矿山生产系统、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建设、同步推进。各选矿厂企业要严格按准备阶段、对标检查阶段、整改达标阶段、试运行阶段、申报评审阶段五步创标法抓好标准化创建工作。各地要本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的原则,抓好选矿厂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选择基础设施好、技术力量强、管理规范的选矿厂先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依据《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及评分办法》(近期下发),以班组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为基础,按照企业自评、申请评审、组织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牌匾的程序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申报一级安全标准化的选矿厂,经省安全监管局初审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评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审核及公布;申报二级安全标准化的选矿厂,经州(市)安全监管局初审后,报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评定,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核及公布;申报三级安全标准化的选矿厂,经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初审后,报州(市)安全监管局组织评定,由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核及公布。
选矿厂企业申报选矿厂安全标准化等级应当报送下列材料:1.安全标准化企业申请表一式两份;2.企业自评报告一式四份;3.选矿厂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书或审查备案证复印件一份;4.考评机构考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全省中型以上规模的选矿厂要力争2013年底前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余所有选矿厂必须于2014年6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创建达标工作。凡未达到最低标准化等级的选矿厂,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七、有关要求
请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属地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和各有关企业。并于2013年9月10日前将《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现状调查表》和《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基本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ynaqjg_1@163.com,同时将签章件邮寄至省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
附件:1.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现状调查表
2.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基本情况汇总表
3.选矿厂规模分类—览表
4.云南省选矿厂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申请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9日
(联系人:钱谷平 联系电话 :0871—68025586)
附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