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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5-07-17        浏览次数:685        返回列表

 关于征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

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加强非煤矿山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安办各分部:

按照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我司起草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8月3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司。

联系人及电话:汪文广,010-64463216(带传真)。

电子邮箱:wangwg@chinasafety.gov.cn

附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2015年7月15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15日)

为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管理,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要求,全面推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推动加强创新型、学习型、服务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效能,努力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总量偏少、专业人员匮乏和监管方法落后三重叠加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化、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数量明显下降。

(三)非煤矿山企业“五化”水平明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

(一)关注风险、突出重点。从固有风险、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4个方面,综合评估企业风险程度和存在的重点问题,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和专家“会诊”结果,主要采用定性分析的方式评估企业固有风险、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可采用权重设置、赋值分析等定量分析方法。

(三)动态分级,差异监管。根据企业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企业风险级别,并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

(四)因地制宜,符合实际。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具体结合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相关监管力量,科学制定本地区的风险分级监管办法。

四、分级方法

综合评估企业固有风险、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吸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和专家“会诊”结果,将企业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一)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固有风险重点对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开采深度、开拓方式、采矿方法、设备设施情况、采空区情况、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

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边坡角度、设备设施情况、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封闭圈以下深度、排土场情况和周边环境等。

尾矿库:库容、坝高、汇水面积、筑坝方式、库址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高含硫井口数、产出物硫化氢含量、原油储罐容量、净化处理能力和周边环境等。

(二)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重点对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4.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6.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三)企业的人员素质重点对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企业的安全业绩重点对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近3年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近3年来安全生产监管指令落实情况。

    (五)对于存在以下固有风险的企业,结合其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原则上将其纳入高风险级别实施重点监管。

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下同)、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尾矿库: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坝高超过200米以及库址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井口产出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超过20ppm、原油站场储罐容量超过3万立方米、天然气站场净化处理能力超过100万立方米/天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六)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将其评定为D类企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隐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

地下矿山:未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未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30人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存在独立规模大于3万立方米或者总规模大于50万立方米采空区,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等。

露天矿山:未进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未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排土场为病级或者危险级,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等。

尾矿库:安全度为危级或者险级,防排洪系统缺失或者失效,调洪库容不足,安全超高或者最小干滩长度均不满足要求,排渗设施失效,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等。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培训合格,高含硫油气井的井下工具及地面配套管材不满足抗硫要求等。

(七)根据企业风险变化情况,应当及时调整其风险级别,实施动态化评估分级。对于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将其调整为C级或D级;对于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将其调整为D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或整改完成后,应根据情况重新评估并确定其风险级别。

五、监管方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力量,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计划,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重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鼓励A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B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C级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条件,督促D级企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和消减措施,努力降低风险等级。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具体的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并于2015年9月底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二)海洋石油开采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另行制定。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1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安的要求,围绕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和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零控制”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能力,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到“十三五”末,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执法能力明显提升;规范合法、尺度严格、公开文明、监督有效的监管执法体系基本形成;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明显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较大幅度下降。

二、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三)落实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要坚持属地监管原则,下移监管重心,合理划分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安全监管执法范围,制定分级监管办法。要将非煤矿山按照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实施风险分级监管。

(四)切实履行安全执法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管执法机构要依法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违法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调查处理事故、核查投诉举报等职责。要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执法活动。

(五)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安全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非煤矿山联合执法机制。要建立跨部门信息通报、协同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执法合力。

三、全面推进规范执法

(六)规范执法内容。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五级五覆盖”落实情况,非煤矿山法规标准执行情况,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制定执法计划、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情况,开展专项整治、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事故查处、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对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技术、设备设施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七)规范执法程序。要制定安全许可、行政处罚、事故查处等执法行为工作流程图。在行政许可方面,要严格落实受理、审查、批复、告知、送达、变更、撤销、暂扣、吊销等具体步骤。在行政处罚方面,要严格落实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权利告知、陈诉申辩、说明理由、审裁分离、集体决定、文书送达和立卷归档、跟踪督办等具体程序。在事故查处方面,要严格落实调查前准备、现场勘查、材料收集、原因分析、对责任人处理建议、事故预防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跟踪落实整改措施等具体程序。要确保2人以上现场执法,执法检查前,要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执法内容。

(八)规范执法文书和档案。要根据现场执法内容,正确选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按相关要求认真填写,要语言规范、文字简练、严谨真实。执法文书必须经法定送达方式送达,由当事人签收。要按照一企一档、一案一卷原则,建立非煤矿山安全执法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档案材料。

四、全面推进严格执法

(九)从严执法尺度。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措施,联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停产、停建、停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措施,严禁用以罚代法、补办手续等方式减轻对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要坚持打非治违、暗查暗访、通报约谈、警示教育、推广经验“五个不间断”。

(十)从严跟踪督办。要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挂牌责任、整治责任、整改销号标准。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和跟踪督办的重大事故和非法违法、瞒报谎报较大事故外,各地区要研究制定对其他较大事故查处的挂牌督办办法。

(十一)从严惩处问责。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要按照规定上限进行处罚。要前移问责关口,把重大涉险事件、重大隐患当成事故对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排查、治理隐患不到位的相关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并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内容。要建立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评估制度,确保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十二)从严信用管理。要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在各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五、全面推进闭环执法

(十三)科学制定执法计划。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原则,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要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事项、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年度执法计划要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现场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表,并严格执行。

(十四)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形成执法文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该责令整改的要立即责令整改,该立案处罚的要及时处罚,该移送的要及时移送,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持续跟踪督办。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持续跟踪督办整改落实情况,按整改要求时限及时复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督促整改,形成执法闭合圈。

(十六)开展执法评议。要建立执法评议制度,定期开展执法分析,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纠正错误,完善措施。

六、全面推进公开执法

(十七)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红线”清单,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制定管理层责任清单和员工岗位责任清单。

(十八)建立执法公开制度。要重点公开执法依据、法定职责和内部分工、行政许可事项和结果、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黑名单”、重大执法处罚文书、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名单、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七、全面推进文明执法

(十九)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要进一步增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监管执法事实清楚、程序合规、处罚合理、公平公正。

(二十)切实提高执法水平。执法检查时,要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言行规范、以理服人。严禁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严禁态度蛮横、粗暴执法;严禁执法不公和选择性、随意性执法以及关系执法和人情执法;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安全监管干部“四个零”等要求,确保廉洁执法。

(二十一)不断改进执法方式。要把严防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出发点,把监管执法与服务群众相结合,牢固树立服务第一的理念。要把从严执法与帮助企业安全发展相结合,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善于发现安全隐患和深层次问题,科学提出整改意见。

八、加强执法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二)完善法规标准体系。要加快制修订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配套相关规章制度。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推动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立法工作。要联合有关部门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准入标准。要围绕防范重特大事故,制修订地方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

(二十三)健全安全监管执法机构。要强化基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力量,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执法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建立非煤矿山专门安全监管执法机构、政府购买服务和专家“会诊”监管等方式,加强重点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二十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执法程序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对新录用的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二十五)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保障。要把非煤矿山安全执法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规划,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仪器、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保障必要的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要探索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满足安全执法工作需要。

(二十六)加快安全执法信息化建设。要正确填报并及时更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系统》数据,开发安全执法和监督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络录入、执法流程网络管理、执法活动网络监督、执法卷宗网络生成、执法质量网络考核,实现执法档案电子化保存,全过程可追溯。要推广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设备,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大力开展“微信助力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发布预测预警、事故警示和重点工作信息。

(二十七)强化安全监管执法考核监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实现定性和定量、内部和外部、检查和自查相结合考核,要把考核结果纳入部门绩效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法治化、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