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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5-30        浏览次数:1915        返回列表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夯实基础年”活动的部署,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三大基础
   (一)夯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省安全监管局制定《2013年云南省非煤矿山企业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检查验收表》(见附件)。企业要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逐项对照自查,自查结果报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凡未达标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年底前未整改达标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取缔关闭。要健全完善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新建和技改、扩建的项目,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把好生产和安全的设施设备关,已投产的项目,在运行中要加强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保养和检修维修,确保各种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随时保持在良好的安全状态,有效防范设备事故。要保障作业环境安全条件,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安全范围,作业环境整洁卫生。工业场地选址要符合安全条件,避开容易受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带,矿山与周边重要设施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要做好厂区厂房和重要设施设备防护、作业现场危险点和危险作业防护、作业人员防护装备配备。要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专项使用。
   (二)夯实企业现场安全管理。要严防“三违”行为,企业将一线班组和岗位易发、多发的“三违”行为,制作成安全禁令悬挂在作业点,让作业人员熟知、熟记。企业要将反“三违”行为贯穿安全管理全过程,层层查“三违”行为,严重“三违”行为处理要过纠正处理关、规程学习培训考试关、思想教育认识关。要实行作业安全检查确认制度,各个班组和作业人员作业前按照安全检查事项逐项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要加强对有限空间、动火作业等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严格实行作业单审批制度。要督促员工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加强日常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安全隐患。要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充分运用科学技术和信息手段,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要推行安全生产看板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有关要求,制作成看板(牌)悬挂在现场,作业人员随时对照检查,规范作业行为。要强化外协单位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企业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把外协队伍准入和工程招投标关,将外协单位安全生产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实行一体化管理。要加强班组建设,选配好班组长,健全完善班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对班组安全标准化工作实行季考评。
   (三)夯实员工安全素质。2013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开展安全大培训。省和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分类分批分期对全省所有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题轮训,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总公司)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班组长和高危岗位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专题培训,非煤矿山企业对员工(含外协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技能专题培训。安全培训要精心研究和制定培训方案,培训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培训结束要进行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要补课,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培训情况要建档备查。
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四大体系
   (一)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全省在生产非煤矿山和运行尾矿库企业必须在今年内完成创建达标任务,年底不达标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134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1-2006)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力争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要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按组织准备、对标检查、整改达标、试运行、申报评审等五个阶段进行,创建达标工作要立足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现场安全状况,立足于班组和岗位达标,立足于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规范作业行为,立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已达标企业要建立标准化体系常态运行机制,达标企业每年要对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评估一次,经年度评估不具备等级标准或重要元素项不达标的一律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取消标准化等级。建立班组安全标准化考评制度,实行星级标准化班组等级管理,每季度由企业组织对班组安全标准化进行一次考评。要按照管理标准化和制度标准化的要求,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非煤矿山企业要通过安全风险分析评估,确定容易产生重大隐患的设施设备部位和作业点,标识出隐患状态,制作成警示牌置于作业点,并对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要在生产一线建立隐患检查确认制度,班组和岗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对照隐患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具备安全条件后方可作业。要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排查隐患,及时治理消除隐患。隐患治理要实行从隐患登记到整改、验收、备案等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要制定治理方案,挂牌督办,治理工作成效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所有非煤地下矿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人员定位、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紧急避险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2013年底前未达到以上要求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大力推广应用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系统、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等,切实提高企业安全防范水平。重大危险源实行严格监控,企业重点部位和高危岗位安装监测监控装备实行在线监控。要为本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装备,为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人员配备检测仪和个体防护装备。
   (四)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企业全面开展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分析评估,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和事故类别,制定指导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强的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和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要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尤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包括边坡滑坡(垮塌)、水灾、火灾、中毒窒息、坠罐(跑车)、爆炸、地表塌陷、冒顶片帮、尾矿库垮坝等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预案要与地方政府的预案相衔接。大、中型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要建立应急队伍,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确保其具有处置事故的能力和水平。企业要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有关技术装备,为作业人员配备有关应急个体防护用品。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科学、及时、有效、有力地处置事故,防止盲目指挥和施救造成次生事故。
    三、扎实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一)认真做好安排部署。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制定2013年-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将目标任务逐年分解细化到下级人民政府或本级有关部门。
   (二)扎实有效开展摸底调查。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照整顿关闭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进行逐矿逐项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每一座矿山的基本情况和应整治事项,为集中整治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露天矿山、尾矿库由企业自行组织力量进行排查;地下矿山由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排查。企业应如实将摸底调查情况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突出抓好三项整治。2013年全省重点开展以下三大专项整治:地下矿山主要开展机械通风系统和提升运输系统专项整治、露天矿山集中开展高陡边坡专项整治、全面开展采掘施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截止2013年底,所有地下矿山必须建成合格有效、完整可靠的机械通风系统,实现由通风机械引导风流稳定运行,且井下各用风工作面风速合格率、风质合格率、有效风量率满足规程规定;井下提升机械全部使用矿用提升机械,且深度指示装置、制动系统和安全防护装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露天矿山彻底消除高陡边坡;采掘施工企业持证情况及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管理(技术)人员、采掘设备、从业人员等配置满足相关规定。各地和各矿山企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确定重点整治矿山和整治事项,采取挂牌督办、跟踪督促整改等办法推进工作。
   (四)多措并举抓落实。各地要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立项督查,强化督查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2013年全省关闭369座金属非金属矿山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关闭矿山的具体名单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按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要建立非煤矿山整顿关闭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相互支持。要组织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公安、工信、电力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县级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执法行动,省和州(市)每半年对工作落实情况至少组织1次督查,年终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总结。
    四、加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一)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2013年3月份,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下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应逐级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抓好省政府重点督查工作的落实,强化对非煤矿山整顿关闭、“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项工作的推进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保质保量地推进。加强联合执法,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逾期未达标的的非煤矿山,标准化体系没有保持常态化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后仍未实现安全标准化的,一律提请政府取缔关闭。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达标企业“回头看”专项执法检查,对未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现场安全隐患突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产品、安全管理混乱、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按照先摘牌、再整改的工作要求,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完成后,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等级认定,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一律提请政府取缔关闭。
   (三)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省安全监管局调整充实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进一步加强我省技术支撑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提高行政许可质量,进一步规范安全“三同时”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三同时”有关规定。要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隐患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严格坚持问责、约谈、督办、警示、通报等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措施。要严格执法,切实加大预防性处罚力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要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四)做好检查验收工作。2013年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逐级检查验收,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要对照《2013年云南省非煤矿山企业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检查验收表》的内容,逐矿逐项验收。要对各地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年度关闭目标任务是否完成,以及是否按程序标准关闭到位、整改整顿到位。对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