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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发布时间:2013-08-16        浏览次数:356        返回列表
      为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13年7月10日起,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
      通知规定,此次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将天然气分为存量气和增量气。存量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0.4元,其中,化肥用气最高不超过0.25元。增量气门站价格按可替代能源(燃料油、液化石油气)价格的85%确定。调整后,全国平均门站价格由每立方米1.69元提高到每立方米1.95元。
      通知指出,我国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2011年国家在广东、广西开展了试点,取得了预期效果。
      通知明确,国家对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门站价格以下的销售价格,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实行门站价格的范围为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为鼓励非常规天然气发展,2011年已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和落实。要加强生产组织,做好供需衔接,满足居民生活、化肥生产等重点用气需求,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要加强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