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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将在部分省市等试行
发布时间:2013-08-30        浏览次数:160        返回列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在部分有工作基础的省市以及部分项目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通知提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试行省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广东省、南京市、杭州市、郑州市、成都市、哈尔滨市、兰州市、深圳市等。

 试行建筑项目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建筑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贷款贴 息的建筑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奖励的建筑项目;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的建筑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时发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分析:如何推动建筑节能实现规划目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的2007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工作检查报告表明,2007年全国城镇1-10月份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为97%,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为71%。

据此估算,2007年1-10月份新建的节能建筑可形成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目前全国城镇已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21.2亿平方米,占城镇既有建 筑总量的11.7%,节能建筑比重逐年提高。但是,与“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要实现1.2亿吨标准煤的节约目标相比,建筑节能仍存在较大差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下一步将按照“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加大力度,扎实推进”的要求,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继续加强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落实《节约能源法》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完善建筑节能标准 体系,完成《节能建筑评价标准》《既有建筑设备工程鉴定与改造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修 订,尽快发布“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落实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相关措施。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 度,做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力争到2008年底,全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

    ——稳步推进北方地区供热体制改革,同步带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继续推动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加快推 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明确供热计量的技术路线,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城镇供热价格暂行管理办法》,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 市场。

 ——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及运行节能管理。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开工 建设和进入市场的强制性门槛。对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继续加强运行节能监管,督促第一批24个示范省市在上半年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 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继续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公示一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能耗情况。

——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继续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规模,调整示范技术类型,引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向更高水平发展。研究利用太阳 能、沼气、秸秆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解决农村地区用能问题,启动一批应用经济适用技术的示范项目,引导农村建筑用能合理增长。

——依法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完善和严格执行现有的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制定出台及贯彻实施工作。切 实履行政府在建筑节能领域的公共管理职责,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把建筑节能纳入本地单位GDP能耗下降的总体目标中,明确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完善配套措 施,落实经济激励政策,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