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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成型燃料产业发展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3-08-30        浏览次数:544        返回列表
一 《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关于生物质能的内容
二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生物质能重点发展技术领域和规划目标
三 《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2007~2015年)》
该规划的基本原则:坚持循环农业理念,推动农业废弃物能源化利用;坚持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坚持技术可行,强化自主创新;坚持因地制宜和产业协调推进。
四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此办法体现了国家财政资金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扶持政策。
第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五 《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
1. 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秸秆的种类和分布,统筹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稳步推进,重点抓好秸秆禁烧及剩余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生产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进一步优化秸秆综合利用结构和方式,分类指导,逐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益。
(3)科技支撑,试点示范。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着力解决秸秆综合利用中的共性和实用技术难题,努力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并积极开展试点示范。
(4)政策扶持,公众参与。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利用价格和税收杠杆调动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形成以政策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2. 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5年,基本建立秸秆收集体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0%。
3. 推进产业化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强规划指导。开展秸秆资源调查,编制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资源分布情况,统筹考虑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
(2)加快建设秸秆收集体系。建立以企业为龙头,农户参与,县、乡(镇)人民政府监管,市场化推进的秸秆收集和物流体系。建设必要的秸秆储存基地,建立和完善秸秆田间处理体系。
(3)利用方式。
① 种(养)植业综合利用秸秆:秸秆快速腐熟还田、过腹还田和机械化直接还田、生产优质饲料、食用菌生产。
② 秸秆能源化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炭化、纤维素制燃料乙醇。
③ 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生产非木纸浆、人造板材、包装材料、餐具等产品,以及秸秆饲料加工业和秸秆编织业。
4.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加大资金投入
对秸秆发电、秸秆气化、秸秆燃料乙醇制备技术以及秸秆收集贮运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给予适当补助。将秸秆还田、青贮等相关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对秸 秆还田、秸秆气化技术应用和生产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秸秆处理机械给予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 本投入。
(2)实施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
针对秸秆综合利用的不同环节和不同用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
5. 保障措施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分工协作、严格禁烧监管执法、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六 《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735号)
1. 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
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2. 支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
(2)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3)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
(4)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3. 申报所需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秸秆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
(2)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
(3)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
(4)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
(5)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
4. 项目申报渠道
第九条 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