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草案

发布日期:2014-07-29 浏览次数:501
解读云南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草案

国有土地房屋怎么征收?征收后该如何进行补偿?日前,针对《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听证会上代表们所提出的44条意见和建议,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草案(听证修改稿)》。

《草案(听证修改稿)》明确指出,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 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用停职、离岗、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强制搬迁;发出征收决定之后,补偿协议签约率达不到70%,不得启动相关后续工作。

    听证报告-- 13条意见建议被采纳

    目前,关于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并没有特定的办法,自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全国已有14个省份 相继出台了办法。7月7日,《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听证稿)》立法听证会召开。会上,17位听证代表提出了44条主要意见和建 议。

    《草案(听证稿)》列举了6种情形,作为可以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的公共利益界定,拟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全体被征收人 半数以上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结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布。政府对 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此外,还首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用停职、离岗、降 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强制搬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经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 意,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最新发布的听证会听证报告中,共采纳吸收了其中的13条,也对其中存有异议的13条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另外18条则未采纳。

    增加条款

    室内装修纳入补偿

    所吸纳的13条意见建议中,值得关注的是,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充分保障因旧城改造的房屋被征收 人的合法权益,将《草案(听证稿)》第十六条的第二款修改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经90%以上的被征 收人同意,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同时,还增加了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70%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70%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为进一步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包含内容,在《办法(草案)(听证稿)》第十九条增加一款:“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补充说明

    公房只能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

    针对另外13条意见建议,报告作出了补充说明。明确《办法(草案)》中“相应资质的机构”不是特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是具有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等其它相应资质的机构。与此同时,对于其余18条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也给出了理由。

    首先针对代表所提出的单位自管公房能否使用货币补偿的争议。报告认为,租住公房的群众多数情况是没有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没有自有产权的住 房,其中以困难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居多。现实中此类企业多数已改制为民营企业,公房也成为企业的资产。如果将公房以货币形式补偿,只能补偿给产权人,难以 确保公房租住人获得补偿。因此,为切实保障公房租住人房屋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办法(草案)》中确定公房只能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并明确要求应与符合 条件的原承租人重新签订租房协议。

    其次,报告认为,拆迁人未按期限补偿到位的问题,一般都在补偿协议中有约定,从其约定处理。鉴于回迁项目建设有一定的周期,且在建设过程中 受地质条件、规划条件、建设水平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产生的延期,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具体不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对于听证代表所建议的补偿资金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不同的项目体量来进行划分的建议。报告认为,补偿资金足额到位是保证征收项目具体实施和 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足额到位。具体足额到位的方式,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项目大小进展情况确定。

    房屋征收

    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90%以上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经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70%以上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70%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70%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因公共利益需要房屋征收的6种情形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的具体流程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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