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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设立条件
发布日期:2013-08-07 浏览次数:201
设立条件:
(1)无论是哪种组织形式的代理机构都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便于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2)有与其所代理的招标业务相适应的能够独立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有效组织评标活动的专业队伍和技术设施,包括有熟悉招标业务所在领域的专业人员,有提供行业技术信息的情报手段及有一定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经验等等。
(3)应当备有依法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其中所储备的专家均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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