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哪些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发布日期:2011-08-15 浏览次数:601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注意点: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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