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

发布日期:2011-08-27 浏览次数:456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检查要点。
  第二条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检查。 
  第三条 按本检查要点进行检查、抽查时,应当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作为主要判定依据,并结合现行规范、规程中的相关条文进行检查。
  第四条 承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程序,建筑工程未经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不得开始施工。
  第五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抗震设防标准;
  (二)场地勘察和地基基础的抗震质量;
  (三)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的抗震要求;
  (四)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
  (五)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和配筋构造;
  (六)砌体结构的高度、层数和整体性连接构造;
  (七)钢结构的整体、局部稳定性和连接的整体性;
  (八)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
  (九)超规范规程适用范围的设计是否经过专项审查;
  (十)抗震建筑对材料和施工的特别要求。
  第六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不得降低,检查重点如下:
  (一)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颁发的文件和图件执行;
  (二)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包括抗震等级和构造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 建设场地的抗震勘察应能准确提供场地条件,提出供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参数,检查重点如下:
  (一)勘察工作质量
  1.钻孔、取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位置和深度;
  2.波速测试方法;
  3.液化土层中标贯试验的数量;
  4.不利地段的勘察。
  (二)勘察报告质量
  1.场地类别划分的准确性;
  2.液化评价的准确性;
  3.边坡地震稳定性评价的合理性;
  4.供时程分析用的土层动力参数的可靠性;
  5.对液化地基和不利地段的地基基础设计建议的合理性。
  第八条 地基基础设计应以上部结构形式和勘察成果为依据,保证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满足要求,检查重点如下:
  (一)基础选型和地基处理
  1.是否依据勘察成果;
  2.有液化土层的地基,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
  3.液化地基的处理方案、处理深度和检测结果是否正确。
  (二)承载力
  1.天然地基基础验算时,是否按抗震规范要求调整地基承载力;
  2.桩基验算时,是否按规范要求调整单桩承载力;
  3.液化土中的桩基承载力,是否满足抗震要求。
  (三)地基与边坡稳定性
  1.倾斜场地液化的抗滑动验算、抗滑动措施和结构抗裂措施;
  2.对可能发生地震滑移的边坡,是否按勘察成果进行处理。
  (四)构造
  液化土中桩基的配筋范围和构造是否满足抗震要求。
  第九条 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检查重点如下:
  (一)建筑方案和布置
  1.是否符合规则性要求;
  2.一般不规则时是否按规范采取加强措施;
  3.特别不规则时是否采取比规范要求更强的有效抗震措施。
  (二)结构体系
  1.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同一楼层不应采用不同结构材料混合承重的抗侧力体系;
  2.复杂结构应有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3.应采取措施防止局部构件的地震破坏导致整个结构丧失对重力的承载力;
  4.对抗震薄弱部位的判断和措施是否合理。
  第十条 结构抗震计算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基本计算参数
  1.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正确;
  2.计算模型和主要荷载取值。
  (二)计算结果的分析判断
  1.关键部位计算机输出结果的判断和不当结果的处理;
  2.人工计算的假定、公式和分项系数。
  (三)设计说明、施工图与计算结果相符的程度。
  第十一条 混凝土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抗震等级;
  (二)结构总地震剪力系数;
  (三)关键部位框架梁柱和剪力墙的构造做法;
  (四)带转换层、带加强层、错层、多塔和连体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构造做法。
  第十二条 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房屋总高度和层数应在规定的限值之内;
  (二)关键墙段的抗震承载力应满足要求;
  (三)构造柱、圈梁设置的数量、位置和构造做法;
  (四)预制板的支承长度、楼板与墙体的连接构造。
  第十三条 底部框架砌体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房屋总高度和层数、底部框架的层数应在规定的限值之内;
  (二)上下楼层的侧向刚度比和墙体布置应符合规定;
  (三)底部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
  (四)托墙梁和过渡层的构造做法。
  第十四条 钢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以12层为界区分计算和构造要求;
  (二)钢框架-支撑结构中,框架承担的地震作用;
  (三)关键部位构件的长细比和板件的宽厚比;
  (四)梁柱节点的构造做法和柱脚构造。
  第十五条 非结构的抗震构造,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非结构对结构整体刚度的影响,应在计算分析中予以考虑;
  (二)填充墙、女儿墙、隔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措施;
  (三)设备管道在墙体和楼盖的洞口应有相应的加强措施。
  第十六条 超限设计的建筑工程,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否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是否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要求;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检查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超规范、规程设计的建筑工程,是否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材料应保证质量,满足工程的需要,检查重点如下:
  (一)原材料检验(试验)报告及保管情况;
  (二)各种材料的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符合抗震材料的最低强度要求。
  第十八条 抗震建筑地基处理和基础施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检测方法、手段、数量和结果;
  (二)检测结果总体评价的合理性;
  (三)地基液化处理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九条 抗震建筑上部结构的施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混凝土结构
  1.主要受力钢筋和箍筋的级别、种类、直径、根数和间距;
  2.混凝土试块留置、数量、养护条件等。
  (二)砌体结构
  1.砂浆试块留置、数量、养护条件等;
  2.纵横墙交接处和转角处的留槎形式;
  3.构造柱、圈梁的施工;
  4.预制板的搁置长度、圆孔板堵孔情况。
  (三)钢结构
  焊缝抽查数量和质量。
  第二十条 村镇民居建筑抗震设防质量,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抗震设防标准;
  (二)建设场地的选择;
  (三)墙体布置的规则性;
  (四)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
    (五)房屋局部易损部位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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