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管理案的几个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8 浏览次数:582

    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附件: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核心区中心段和协调区区域地段范围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区域(2003.05.08)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2003.07.29)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09.26)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10.24)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12.29)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11.08)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附: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意见(2002.05.08)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2003.11.03)

   四、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适用问题(即南京市拆迁规定关于发布函告突破了国务院法规的理解问题)
   1、立法法相关法条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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