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新规帮助企业融资 在建工程可抵押获贷

发布日期:2011-11-19 浏览次数:512

日前,昆明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此举意味着,我市开始规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凡在市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在建工程,今后可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以助企业顺利实现融资。

《办法》所称的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企业厂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正在建设尚未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抵押人在融资时,可把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向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其他合法主体进行抵押,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办法》规定,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统一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工程抵押的,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在建工程可以整体设立抵押,也可以划分后分别设立抵押。在建工程中已经预(销)售的部分,不得设立抵押。在建工程设立抵押后,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抵押人办理和发放权属登记证书。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应当经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在建工程抵押后,该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办法》对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订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分,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已开展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北京、广州、沈阳等城市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使当地的在建工程抵押融资成为现实。昆明市对本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加以规范后,将能够有效缓解当前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企业顺利获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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