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云政办发〔2012〕31号)

发布日期:2012-04-17 浏览次数:647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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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2012-2013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编号 品目名称        
A1 货物类  
A11 交通运输设备  
A1101 公务用机动车辆 包括轿车、越野车、大客车、面包车等。
A1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1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机和便携式。
A1202 打印机  
A1203 复印机  
A1204 文印设备 包括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等。
A1205 传真机  
A1206 扫描仪  
A1207 碎纸机  
A1208 网络设备 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测试设备、监控设备、安全产品、应用加速器等。
A1209 计算机通用软件 可从市场直接购买而不需专门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等。
A1210 多功能一体机  
A1211 投影仪  
A13 一般设备  
A1301 电视机  
A1302 电冰箱  
A1303 电话机  
A1304 吸尘器  
A1305 空气调节设备  
A1306 供水设备 包括供水锅炉、饮水机等。
A1307 电梯  
A1308 摄影、摄像设备  
A1309 办公家具  
A1310 通讯和监测设备 警用项目除外。
A1311 监控设备 警用项目除外。
A1312 发电、变电、配电设备 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设备及后备电源。
A1313 档案设备  
A1314 移动存储设备  
A1315 会议音视频系统  
A2 服务类  
A21 会议服务  
A22 银行代理服务 包括国库支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政府性债务等银行代理服务。
A23 公务用车定点加油  
A24 公务人员出差定点机票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编号 品目名称        
B1 货物类  
B101 救灾物资  
B102 防汛物资  
B103 抗旱物资  
B104 农用物资和设备 包括农业机械设备等。
B105 储备物资  
B106 医疗设备和器械  
B107 计划生育设备  
B1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B109 警用设备和用品  
B110 专用教学设备  
B111 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A112 文化设备及资料 包括影像、电子影音资料和播放设备等。
B113 文艺设备  
B114 体育设备  
B115 税务专用物资装备  
B116 试验及检验监测设备  
B117 检察诉讼设备  
B118 法庭内部装备  
B119 地震专用仪器设备  
B120 水利专用仪器设备  
B121 测绘测量专业仪器设备  
B122 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B123 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B124 港口设备  
B125 服装服饰  
B126 特种车辆 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的监测、消防、医疗和电视转播车、环卫车、工程车辆等专业工作的。
B127 环保设施和设备  
B128 消防设备  
B129 疫苗 包括人疾控疫苗和动物疾控疫苗。
B130 公益性药品及有关耗材 财政资金支付的公益性药品及有关耗材。
B131 印刷品 包括教材、图书、宣传资料等。
B2 工程类  
B201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B202 建筑物的新扩改建和安装项目  
B203 建筑物的修缮和装饰项目  
B204 园林绿化工程  
B3 服务类  
B301 部门或系统专用软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推广、运行维护 包括信息网络服务。
B302 财政资金支付的保险 包括机动车辆、意外伤害校方责任、森林火灾财产损失、种植业(含粮食、烟叶、天然橡胶、热带水果、咖啡、甘蔗等特色农作物)、养殖业(含能繁母猪、大牲畜及其他养殖业)及农房等保险。
B303 社会中介服务 包括会计、咨询、评估、工程造价、工程监理、法律服务、公证服务、项目管理等。
B304 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B305 文艺活动 包括文艺下乡、文艺演出等。
B306 教育培训 包括会议室、教室租用及食宿饭店等。
B307 出版发行  
B308 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包括保安、保洁、园艺管护等
B309 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项目,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限额为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工程类200万元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以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
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得对采购目录项目进行增减,并将调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四)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限额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其中,财政资金支付保费的保险项目,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新修订的《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以及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双资格)中介机构代理及服务。
(三)分散采购项目,由部门自行组织,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包括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六、特殊采购
(一)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急需采购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后,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中央各部委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州(市)的预算单位,原则上应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出发,纳入属地管理。
七、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八、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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