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一小区物管“顺走”131户业主装修押金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定物管退还所收押金

发布日期:2012-07-25 浏览次数:384
  131户小区业主装修时向物管公司分别缴纳了2000至6000元不等的装修押金,但物管公司撤离后却没有将押金退还。业主们上诉至法院后,法院一审判决要求物管公司返还业主们的押金,对此物管公司不服,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近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定物业公司返还131名业主的装修押金。

不退装修押金物管被告
  2009年10月,韩先生等131名业主先后购买了曲靖市麒麟区上林时代小区的住房,当时该小区物业管理为昆明某物业公司。随后,韩先生等业主为装修房屋,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缴纳了2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装修押金。而随后在业主装房期间,物业公司从小区撤离,终止了与韩先生等131位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但未按约定退还业主们所缴纳的装修押金。为此,业主与该物业公司进行多次协商,但没有结果。最终,韩先生等131位业主先后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返还所缴纳的装修押金。
  曲靖市麒麟区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既已退出小区管理,和业主的合同就已终止。物业公司未能够提供证据证实韩先生等业主存在违规,而不予退还押金,法庭支持业主要求退还押金的诉求,判决物业公司依法返还131名业主的装修押金。

法院二审维持退还诉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昆明某物业公司不服,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日前,曲靖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物业公司认为,他们与业主间的系列纠纷案适用担保法来解决。韩先生等业主向物业公司交押金,业主属担保人,物业公司为被担保人,担保事项为业主装修期间,是否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韩先生等业主要求退还押金,但不能证实其装修过程中没有损害其他业主的个人权利与所有业主的共有权利,为此业主们无权取回押金。物业公司还表示,即使物业服务终止,他们也有权审核韩先生等业主是否达到退还押金的条件。如达不到退还条件,应将押金交给后续的物业公司或业主大会。
  针对物业公司的说法,韩先生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属乱收费。二审法官认为,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提供服务合同期间,收取了装修押金,随后撤离,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其所收取的押金应当返还给业主,且在一审、二审中,物业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实为何不退还押金的原因,故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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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取装修押金并无法律依据
  在装修期间,业主和装修公司该不该交押金呢?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针对押金如何缴纳、返还和扣除,国家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家物业管理机构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制定标准,随意性比较大,所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常因为这些问题而发生争吵。
  “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合理不合法。”一名处理过物管纠纷的律师表示,收装修押金虽可以防止小区一些施工队野蛮施工、对公共维修部分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但是如何收以及收多少要依据法律、规约以及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来操作。短时间内聚集的装修押金若用于投资,则其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充抵小区物业费,对业主或者施工方进行罚款则应得到全体业主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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