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统建经适房不准上市交易

发布日期:2012-08-22 浏览次数:409

  [导读]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新规要求,政府集中建设或者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由购房人和政府共有,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昨日上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举行听证会。新办法明确要求政府集中建设或者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由购房人和政府共有,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从而杜绝以经济适用住房牟利。

  原《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自2006年7月6日公布实施至今,已有6年多的时间。此次制定的新办法对全文进行了修订,新增了12条,依据上位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并结合昆明经济发展的情况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摇号分配、退出和监督机制进行了补充完善。

  关于建设标准,过去的规定是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新规按照国家新要求,修订为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准入条件方面,申请人购房资格要求为:(一)具有昆明市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城镇户籍;(二)已婚或者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三)申请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四)申请人月均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五)申请人财产不超过规定的限额;(六)无宅基地住房的。

  新办法还规定了不准申请购买的情况,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18平方米的;承租直管公房、单位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不腾退的;已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政策的;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

  针对售后和管理,补充和完善了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退出、交易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杜绝以经济适用住房牟利。明确要求,政府集中建设或者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由购房人和政府共有,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须经市住建(保障)部门批准,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昆明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出售。售房价格由原购房价格、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装修评估价构成。

  而对于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产权由购房人所有,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未满5年的,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单位集资建房的,须经市住建(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的,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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